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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要結婚的時候都會去找婚紗公司拍攝wedding photo,通常我們會跟婚紗公司約定好多少的預算、在多少的時間內完成婚紗的拍攝工作、要有多少的wedding photo、贈品等,婚紗公司再聘請攝影師,幫我們拍攝婚紗。所以攝影師屬於婚紗公司聘請的,攝影師跟婚紗公司屬於一種「僱傭關係」(勞資關係),那我們 跟婚紗公司是屬於一種「聘任關係」(承攬關係)。

 

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: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除前條情形外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」

 

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:「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」

 

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:「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」

 

我們請婚紗公司拍攝婚紗,我們稱為出資人,婚紗公司屬於受聘人,所以著作權第12條第1條規定非常明確的,雖然是我們出錢請婚紗公司拍攝 wedding photo,但整個過程到結束所有的著作權都是屬於受聘人的,這就好像就跟上述所講的一樣,對出資人好像有不公平的待遇,所以在但書有說,如有約定出資人 為著作權人從其約定,這但書就是要特別的提醒出資人,要請婚紗公司拍攝婚紗及談定整個拍攝的合約之前,可以跟婚紗公司談妥是否可以將著作權歸出資人所有, 這樣不管攝影師幫你拍了多少的照片,你都可以的將照片取回,否則依現在一般民眾認知,都是不知道可以這樣的跟婚紗公司約定,最後拍攝的底片都不可取回,只 能到婚紗公司去被強迫的加洗。

 

(摘自: 海外婚禮 討論區)

 

 

參考文獻:
1王曉鵬 淺析肖像權法律保護
2藝術授權產業之營銷策略研究
3王寒 拍婚紗照,當心”美麗陷阱”

 

資料來源:【阿成老師的教學部落格】

 

http://www.happyworkshop.com/piece2_seo/detail.php?News_ID=184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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